2020年广州市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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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0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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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0件,其中50件为检验样品,50件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二、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过滤效率c

GB/T 32610-2016

GB 2626-2006

GB/T 32610-2016

GB 2626-2006


2

溶血性链球菌

GB/T 32610-2016

GB 15979-2002


3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T 32610-2016

GB 15979-2002


4

绿脓杆菌

GB/T 32610-2016

GB 15979-2002


5

大肠菌群

GB/T 32610-2016

GB 15979-2002


6

真菌菌落总数

GB/T 32610-2016

GB 15979-2002


7

细菌菌落总数

GB/T 32610-2016

GB 15979-2002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过滤效率未处理、预处理各做1个试样。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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