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样方法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在被抽检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在油库抽样时,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的方法抽取样本;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在加油机加油枪或加油管出口处(或取样处)随机抽取样本。抽取样本前,通过油枪或油管将至少4L油品放出,清洗加油管,避免加油管污染样品;同时清洗取样瓶(罐)至少3次。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组,每组样品2L,合共4L。其中1组作为检验样品,1组作为备用样品。取样后混合均匀装入棕色玻璃瓶或铁罐(桶)等容器。样品储于清洁干燥的储运箱中,送至检验机构。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抽查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粤府函〔2018〕218号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