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样方法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有包装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的抽样随机抽取在中间层的一个完整包装。散装产品抽样时,颗粒状燃料按NY/T 1879-2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棒(块)状燃料抽样时,首先在料堆中均匀布置5个抽样点,用采样铲扒开表面20cm深度后抽样,每个抽样点抽取的质量不少于10kg。将样品混合后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一份存查。
在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组,每组样品不少于25kg,其中1组作为检验样品,1组作为备用样品。样品储于清洁干燥的储运箱中,送至检验机构。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DB44/T 1052-2018《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2项及以上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