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样方法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人员从燃气输送管道抽取燃气样品。在被抽查企业的协助下,对采样口位置气体进行减压(或气化),使管道中燃气压力降至低压(0.2MPa以下)。取新的采样气袋,将采样气袋的接口用连接管与管道采样口接上。打开采样口开关,使管道天然气充入气袋至半满,然后挤出充入的被抽查样品,利用待采样品清洗气袋。重复清洗气袋2-3次后,再正式进行采样。采样时,充气至气袋胀满即可,不能过度充气以免造成气袋压力过大漏气。充气完毕后立即关闭气袋开关。
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组,每组样品6L/袋×1袋。共2袋。其中1组作为检验样品,1组作为备用样品。样品储于清洁干燥的储运箱中,送至检验机构。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抽查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820-2018《天然气》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