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抽样方法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待销产品中按照GB/T 10111随即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法产生。
抽样基数不少于3台。在同种型号规格同批次的电子计价秤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样品,其中1台作检验样品,另外2台作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2.1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2.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2.2.1 涉及重力补偿的,被抽查企业可提供重力补偿装置的调整方法给检验机构,可书面委托检验机构进行重力补偿,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验机构,自行对被抽查样品进行重力补偿。进行重力补偿后应对被抽查样品进行铅封。
2.2.2 样品检验应按照表2的检验程序进行。
3 、判定原则
3.1依据标准
JJG539-2016 《数字指示秤》
JJG555-19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
GB/T 7722-2005《电子台案秤》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