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样
1.1 抽样范围和类型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
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2.1采样安全应符合GB/T 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的相关规定。
1.2.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1.2.3瓶装气体抽样基数不少于10瓶,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4瓶,2瓶为检验样品,2瓶为备样(备样封存地点:封存企业)。贮罐液化气体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L,并不少于该产品贮罐容积的三分之一;使用专用的液化气体专用钢瓶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分别抽取4瓶,每瓶不少于4L,2瓶为检验样品,2瓶为备样(备样封存地点:封存企业)。气瓶由生产企业提供。
2 、检验依据
2.1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2.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2.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并在报告的中列出企业的明示质量要求/企业标准。
2.2.2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有无破损、样品是否完好,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作好相应记录。
3、 判定原则
3.1 依据标准
GB 8982-2009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7144-2016 气瓶颜色标志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单项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中出现一个检查单元不符合,则判定该项不合格,并根据表3规定,将不合格分为A类或B类。
注:标志项目中未标注相关内容的,导致相应项目无法判别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标志项目和相应项目均不合格。
3.3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3.3.1“合格”判定条件: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
3.3.2“不合格”判定条件:
出现一项及以上A类或B类不合格。
3.3.2.1“严重不合格”判定条件:
A类不合格1项及以上,属于“严重不合格”:
3.3.2.2“一般不合格”判定条件:
除3.3.2.1之外的情况,均属于 “一般不合格”。
3.4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检验项目1项以上(含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样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样品1个以上(含1个)不合格,则判该次抽样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