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轮助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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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0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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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抽样量为2辆完整的带助动功能的样品(含使整车正常工作的所有零部件),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样。

  抽取样品应为企业于2019年4月15日之后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需要随整机配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两轮助动自行车要配齐蓄电池组件、充电器及其连接线。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在样车车架、前叉、车把、电池、电机等关键件的合适部位施加封样标识,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运输中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注意封样完整性。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2

制动性能(干态)


3

整车质量


4

30min脚踏骑行能力


5

脚蹬间隙

足趾间隙


地面距离

6

车速提示音


7

淋水涉水性能


8

电气强度


9

制动断电功能


10

过流保护功能


11

防失控功能


12

无线电骚扰特性


13

充电器


14

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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