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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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0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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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抽取移动电源13个,其中10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

  抽样时需确认移动电源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额定输入电压及电流、额定输出电压及电流;额定容量。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发热要求

GB 4943.1-2011

GB 4943.1-2011


2

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3

转换效率


4

输出电压


5

过充电保护


6

过放电保护


7

短路保护


8

过载保护


9

碰撞


10

自由跌落


11

误操作


12

无线电骚扰


13

抗扰度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35590-2017 《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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