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经营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备注1:制造商未声明充放电方法,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若电芯正极材料为磷酸铁锂,则电池组充电限制电压为n×3.65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5 V;电芯正极材料为其他材料类型的电池组,则充电限制电压为n×4.2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75V(n为电池组内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的串联级数)。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原则
(一)依据标准
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