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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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9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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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修订版)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电动自行车电池每批次产品的抽样数量共5个,其中4个为检验样品,1个为备用样品;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电池每批次产品的抽样数量共4个,其中3个为检验样品,1个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表2。

  表1  电动自行车电池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I2(A)放电

GB/T 36972-2018

第5.2.1条

GB/T 36972-2018

第6.2.1条


2

低温放电

GB/T 36972-2018

第5.2.3条

GB/T 36972-2018

第6.2.3条


3

过充电

GB/T 36972-2018

第5.3.2条

GB/T 36972-2018

第6.3.2条


4

外部短路

GB/T 36972-2018

第5.3.4条

GB/T 36972-2018

第6.3.4条


5

短路保护

GB/T 36972-2018

第5.4.4条

GB/T 36972-2018

第6.4.4条


6

壳体阻燃性

GB/T 36972-2018

第5.5.3条

GB/T 36972-2018

第6.5.3条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制造商未声明充放电方法,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若电芯正极材料为磷酸铁锂,则电池组充电限制电压为n×3.65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5 V;电芯正极材料为其他材料类型的电池组,则充电限制电压为n×4.2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75V(n为电池组内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的串联级数)。

  表2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电池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室温放电容量

GB/T 36672-2018

 第5.3.1条

GB/T 36672-2018

 第6.2.1条


2

过充电保护

GB/T 36672-2018

第5.6.2.1条

GB/T 36672-2018

第6.5.2.1条


3

过放电保护

GB/T 36672-2018

第5.6.2.2条

GB/T 36672-2018

第6.5.2.2条


4

过温保护

GB/T 36672-2018

第5.6.2.3条

GB/T 36672-2018

第6.5.2.3条


5

短路保护

GB/T 36672-2018

第5.6.2.4条

GB/T 36672-2018

第6.5.2.4条


6

蓄电池单体及模块安全性(蓄电池单体过充电试验)

GB/T 36672-2018

第5.6.1条

GB/T 36672-2018

第6.5.1条


7

蓄电池单体及模块安全性(蓄电池单体短路试验)

GB/T 36672-2018

第5.6.1条

GB/T 36672-2018

第6.5.1条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制造商未声明充放电方法,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若电芯正极材料为磷酸铁锂,则电池组充电限制电压为n×3.65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5 V;电芯正极材料为其他材料类型的电池组,则充电限制电压为n×4.2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75V(n为电池组内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的串联级数)。序号6、7项目检验样品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电池组内部的蓄电池单体。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GB/T 36672-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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