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生产企业抽样,每批次抽4台样品,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另2台作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样后留存在生产企业。同一企业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
在流通环节抽样每批次抽2台样品,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另1台作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封存后带回承检机构。同一销售商抽取样品不得超过3批次。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注1: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注2:生产日期在2022年01月01日之前的样品按GB 16410-2007进行检验,生产日期在2022年01月01日之后(含)或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样品按GB 16410-2020进行检验。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