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醇基液体燃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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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01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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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4L,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抽查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醇含量

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

GB 16663-1996第4.2条


2

机械杂质

GB/T 511-2010


3

凝点

GB/T 510-2018


4

pH值

GB 16663-1996第4.7条


5

50%馏出温度

GB 16663-1996第4.8条


6

低热值

GB/T 384-1981


7

稳定性

GB/T 6986-2014


8

甲醛试验

GB 16663-1996第4.12条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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