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修订版)
1抽样方法
1.1 抽样产品及抽样领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待销产品中按照GB/T 10111随即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同种型号规格同批次的GNSS测地型接收机产品中随机抽取2台样品,其中1台作检验样品,另外1台作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依据
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JJF 1347-2012 《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型式评价大纲》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