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换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3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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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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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GB 4943.1-2011)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

GB 4943.1-2011

GB 4943.1-2011


2

电气绝缘


3

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4

导体的端接


5

跌落试验


6

直插式设备


7

耐异常热


8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9

抗电强度


10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

GB/T 9254-2008/ GB/T 9254.1-2021

GB/T 9254-2008/

GB/T 9254.1-2021


11

1GHz以下辐射骚扰/1GHz以下辐射发射


  

表2 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GB 4943.1-2022)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安全防护的强度

GB 4943.1-2022

GB 4943.1-2022


2

导体的固定


3

跌落试验


4

直接插入电网电源输出 插座的设备


5

电能量源的防护


6

电气间隙


7

爬电距离


8

抗电强度试验(湿热处理后)


9

预期的接触电压、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10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

GB/T 9254-2008/ GB/T 9254.1-2021

GB/T 9254-2008/

GB/T 9254.1-2021


11

1GHz以下辐射骚扰/1GHz以下辐射发射


  注1:GB/T 9254.1-2021代替GB/T 9254-2008已于2021-12-31发布,2022年7月1日实施。检验项目和依据标准的新旧版本按以下规则选取:

  ① 有明示标准时按产品明示标准版本;如果明示的标准是不带年号的,依据生产日期进行选择:生产日期在2022年07月01日及之后按GB/T 9254.1-2021,生产日期在2022年07月01日之前的按GB/T 9254-2008,无生产日期的按GB/T 9254.1-2021只检不参与判定,并备注说明。

  ② 无明示标准的,按GB/T 9254.1-2021标准进行检测,只检不参与判定,并备注说明。

  注2:GB 4943.1-2022代替GB 4943.1-2011已于2022年7月19日发布,2023年08月01日实施。检验依据标准的新旧版本按以下规则选取:

  ① 生产日期在2023年08月01日及之后的产品按GB 4943.1-2022标准;

  ② 生产日期为2023年08月01日之前的产品按产品明示;无明示时按旧版GB 4943.1-2011标准进行;

  ③ 无生产日期时,有明示标准时按明示;无明示标准时按GB 4943.1-2022进行检验,只检不参与判定,并备注说明。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 部分:通用要求》或

  GB 4943.1-2022《音频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GB/T 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或

  GB/T 9254.1-2021《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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