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房延拆字〔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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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3-25
  • 来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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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05年3月23日核发拆许字〔2005〕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5〕11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4〕第 8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居住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海珠区琶洲岛华南大道以西地段,即新港东路151、153、155号,及101号部分,以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大街18号、18号之二、之三、20号之一、之二、22号、22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24号、24号之一、之三、28号、33号、75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水闸5、6、7、8、9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东围涌边巷2、3、4、6、7、8、9、10、11、12、13、14、15、26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一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二巷12、13、14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三巷13、14、15、16、18、19、20、21、22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四巷1、2、3、4、5、6、7、8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详见附图)

  三、拆迁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5年3月24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 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越秀区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6楼

  联 系 人:李立

  联系电话:83908005

  

  拆迁人员名单:张利华、梁启豪、黄河、黄献忠、李洁红、殷建峰、

  潘海辉、邵健敏、曾向群、史震宇、刘泽林、毕子君、黄裕生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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