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16〕20号)

  • 听全文
  • 2016-10-09
  •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分享到
  • -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6年10月31日核发拆许字〔2006〕第2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6〕28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委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6〕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业、商务写字楼。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越秀区现单边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6号之一、6号之二、6号之三,游龙坊38号及游龙坊40号,麟庆坊40号各部分以及已拆房屋部分,即原同庆通津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麟庆坊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单边巷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横巷1号、3号、5号、7号部分,游龙坊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部分,长堤210号、212号、214号、222号及224号部分。(详见附图,经政府认可、公布为文物或历史价值保留建筑的沿江西路151号部分、沿江西路153号除外)

三、拆迁人:广州广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广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7年10月10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我委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越秀区游龙坊38号

联 系 人:曾倩文

联系电话:83372223

拆迁人员名单:谭荣强、黄海玲、陈爱玲。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查询网址: http://www.gzcc.gov.cn

2016年9月20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