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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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4
  •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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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7年7月23日核发拆许字〔2007〕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7〕1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委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7〕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蓬莱路50号、58号、60号、62号、64号,蓬莱新街40号、42号、44号、46号,蓬莱正街1号、3号、7号、9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华德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28号,蓬莱新街1号、1号之一、1号之二、1号之三、3号、3号后座、3号之一、5号、7号、9号、9号之一、11号、11号之三、12号、12号后座、16号,蓬莱大街19号、21号、23号、25号、25号之一、25号之二、25号之三、27号、27号后座、29号、36号、38号、38号之一、38号之二、38号之三、38号之四、38号之五、38号之六,十二甫西街1号、3号、3号后座、3号之一、4号、5号、5号之一、7号、9号、13号之一、37号、39号、41号,及11号、27号、39号各一部分,及詹天佑小学部分,丛桂路177号之一、179号、179号之一,及未列门牌房屋数间。

三、拆迁人: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8年7月22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我委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西华路56号之1三楼

联 系 人:冯伟雄

联系电话:81033155

拆迁人员名单:蔡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查询网址: http://www.gzcc.gov.cn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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