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财采〔2019〕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5号)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2017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
你公司2017年12月代理的“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2018-2019年天河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越秀区、黄埔区城建安置房后续监管事务性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2017年12月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在“供应商资格”中要求包括“管理人员配置不得少于以下标准:项目经理:1人;项目经理助理:6人;保安队长6人;维修主管1人;出纳1人;会计1人。其他人员配置不得少于以下标准:办公人员30人,保安人员30人,维修人员12人”。你公司在招标公告中将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且将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2018〕38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