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华联) 穗财采[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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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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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采[2019]27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华联)

投诉人: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1号大院自编1号6-8层

联系人:罗玉屏

电话:020-37063337

 

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润路333号

联系人:黄飞

电话:020-28866163

 

投诉人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服务资格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8-1569)政府采购招标后,对价格得分中的“中小微企业”得分评定提出质疑,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受理后,本机关审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向涉及的两家供应商发出投诉书副本。同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机关向相关供应商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函调,要求相关管理部门明确:1.上述企业所属行业;2.是否为其所属行业的小微企业;3.认定总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资产、营业收入是否应合并统计。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投诉人称,根据天眼查网站信息显示,该公司员工146人,应为中型以上企业,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复函称,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盖有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该局确于2018年11月20日为该公司出具了小型企业证明。投诉人仅以网站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机关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二、关于广州金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投诉人称,根据天眼查网站信息显示,该公司员工159人,在多地设有分公司,应为中型以上企业,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复函称,该局于2018年11月22日认定了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证明。在收到本机关函调后,该局经现场核查,确认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要求的情况。投诉人仅以网站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机关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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