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圳康欣) 穗财采[20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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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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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采[2019]3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深圳市康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西座21层2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红美

  被投诉人1: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梅

  被投诉人2: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广之旅大厦水务局办公大楼7楼

  投诉人在购买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办公室“购置大排量抽水车”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QSHG2018000084,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报名递交投标文件)后,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具有倾向性,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审阅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报告相关内容,查明情况并对相关事项认定如下:

  一、关于“要求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提供与投标产品一致的设备”的问题

  投诉人第1项投诉认为,《合同法》中没有条款要求签订合同后必须提供相应数量的设备才能支付首笔款项,况且仅提供首批设备给采购人验收并不能真正保障采购人的利益,而是应该在所有设备交货完成后进行全面整体的验收。即使要求提供首批设备,限定3个工作日交货不合理,作为专用抢险设备,供应商都是根据用户单位需求定制生产,要求如此短时间交付货物明显是有利于有库存货物的供应商,排斥了其他有生产实力或者技术更先进但没有库存的优质供应商参与。投诉人第2项投诉称,其已就生产交货的情况询问过行业内各大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除了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侨龙公司)能提供与招标文件一致的产品样品外,其他供应商均不能满足此项要求。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6页“采购人需求”中技术要求已经对采购设备的功能要求、适用场合、主要构成、技术要求进行了准确描述,招标文件第50页“技术审查表”第2项关于“所投产品作业及操作演示”规定,“投标人提供所投六款设备的功能及作业操作演示的介绍视频材料,视频必须为实景拍摄,主要应体现投标文件里所描述的主要功能。对所投产品的功能及作业操作性能进行横向对比。投标人需进行现场演示说明,时间不超过15分钟”。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该条第三款也规定了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二章采购人需求中已明确有关技术要求,招标文件第50页“技术审查表”第2项规定的“所投产品作业及操作演示”环节,评审委员会完全能够在评审环节通过技术参数的响应评审、产品操作演示等合理、公正的方式,考察投标供应商的产品性能水平、择优选取,无需再次通过评审后的考察,为改变评审结果提供了可能。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中“3个工作内六台设备首批供货”的规定,具有“考察中标设备性能与投标时承诺设备是否一致”的性质,且无法供货将导致丧失中标资格、解除采购合同的后果,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影响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另,关于签约后3个工作日首批供货的要求是否具有倾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从投标实际情况来看,四家投标人均承诺可按期供货,因此,投诉人该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项目“自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验收”的设备供货期问题。

  投诉人第3投诉事项认为,根据正常的生产流程及供货周期,如此大批量的设备采购无法在45个工作日内交付设备。事实上招标距离来年汛期还有4个月的时间,一昧苛求交货期,导致更多更好的供应商无法参与到此次项目。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为2018年10月底由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落实的重要项目,考虑到项目招标前期需求确认、招标过程以及广州市2019年3月雨季汛期等客观因素,被投诉人2要求45个日历内完成供货及验收,是根据实际需求而定。且根据本项目投标实际情况,四家投标人均承诺可按期供货,也没有证据显示福建侨龙公司已提前运作备货。因此,招标文件对于该时限的设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也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示供货期限的规定指向特定供应商。本机关不支持此项投诉。

  三、关于本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

  投诉人认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质疑。本机关认为,本项目为被投诉人2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排量抽水车设备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在法律适用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项目的招标投标以及质疑、投诉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因此,投诉人认为本投诉项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观点,本机关不予采纳。

  四、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所列举的六款排水车的具体技术参数需求完全是依据福建侨龙公司的产品来制定的。质疑函中已经提交了福建侨龙公司的官网地址和产品彩页,被投诉人1在没有进行实际调查的情况下妄下结论。

  经查,被投诉人1于2018年11月6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购置大排量抽水撤车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采购清单”中列明项目采购产品清单“500m3/h(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1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1500 m3/h(高空式)、1500 m3/h(垂直式)、3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技术要求为“(一)500 m3/h(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二)1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三)1500 m3/h(高空式)、(四)1500 m3/h(垂直式)、(五)3000 m3/h(垂直式)、(六)3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2018年11月23日,被投诉人1发布了关于本项目的修改澄清公告,将原招标公告需求清单中的“大功率抽水车分类”产品名称“500m3/h(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1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1500 m3/h(高空式)、1500 m3/h(垂直式)、3000 m3/h(垂直式)、3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分别修改为“500m3/h、1000 m3/h、1500 m3/h、1500 m3/h、3000 m3/h、3000 m3/h”,修改后的以上需求清单分类仅为排水量大小的描述,删除了清单表格内的“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远程控制分离式”“高空式”“垂直式”的表述,并且增加备注“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不同工况状态的设备进行投标,如垂直、高空、遥控等”。

  查阅福建侨龙官网名称,福建侨龙公司的相应产品名称为“‘龙吸水’500自吸式小履带全地形远程控制移动泵站、‘龙吸水’1000后单桥3000后双桥远程控制子母大流量排水抢险车、‘龙吸水’1500后双桥式高空供排水抢险车龙吸水、1500后单桥式垂直供排水抢险车龙吸水、3000后双桥式垂直供排水抢险车、‘龙吸水’1000后单桥/3000后双桥远程控制子母大流量排水抢险车”,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清单产品名称“500m3/h、1000 m3/h、1500 m3/h、1500 m3/h、3000 m3/h、3000 m3/h”并非“完全一致、一字不差”。同时,也未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表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四点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参数(第17-34页)与福建侨龙的产品一一吻合对应。本项目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通过符合性审查,四家供应商均对招标文件的产品清单分类、技术参数作出了有效响应。因此,投诉人仅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产品名称和具体技术参数设置认定本项目为福建侨龙公司量身定做,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关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计的问题

  投诉人第6投诉事项认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对车辆、水泵类型、工作方式等参数都有具体细化的要求,存有重要打分项和一般参数扣分项的设置,其他供应商无法满足某一特定产品的参数势必会在评分时扣除很多分数,会对评标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对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公平。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0页“技术评审表”第1项“技术参数及主要性能”中对一般技术参数规定“采购人需求中一般技术参数(▲以外参数)完全满足,得10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此项最高分为10分”。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7-34页技术参数规定,除有5项带▲号参数以外,共有208项技术参数扣分点。按照评审扣分规则,即此208项技术参数中若存在10项不满足,不论10项在技术参数中的重要性程度,该项得分都只能为0分。查阅评标报告,该项技术参数的实际得分情况为“福建侨龙10分、其他三家均为0分”。因此,该项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导致投标供应商对技术参数所满足的程度与实际得分比例很不匹配,不能准确、真实反映投标供应商对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对不完全响应技术参数每一细项的供应商不公平。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该项技术参数设置及评分设置不合理,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

  六、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水泵采用液压驱动(即指液压泵)”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水泵采用液压驱动,如其他供应商选用其他类型的水泵来参与投标也会被视作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不能得分,因此,招标文件没有特定选用液压泵是不符合事实的,应当删除水泵类型的限制,只对水泵的流量、吸程、扬程等重要性能指标作为评审依据,不要限制水泵的类型。被投诉人1、2回复,优先选择液压泵是经过充分考虑,主要是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的选择。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50页技术评审表的评审细则,使用液压泵并非★号必须响应条款,投标供应商选择其他泵的类型也可参与投标并得分,即使所投产品使用的不是液压泵,只要其他参数大部分都符合,也是可以在评审中得到高分。经查,招标文件中将“水泵驱动方式:液压直接驱动”作为▲重要条款,但并非★号必须响应条款。本项目招标文件对该项内容的规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强制性规定。经查阅有效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四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均对液压泵作出了正偏离响应。因此,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第1、6项投诉事项成立,且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决定福建侨龙应急装备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2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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