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北京国电) 穗财采[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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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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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采[2019]36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北京国电)

  投诉人:北京国电中易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加州水郡193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湧

  被投诉人1: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梅

  被投诉人2: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广之旅大厦水务局办公大楼7楼

  投诉人在购买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办公室“购置大排量抽水车” 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QSHG2018000084,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报名递交投标文件)后,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供货期和技术参数要求不合理、不科学,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审阅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报告相关内容,查明情况并对相关事项认定如下:

  一、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的问题

  投诉人第1项诉求称,采购产品“500m3/h(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1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1500 m3/h(高空式)、1500 m3/h(垂直式)、3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全部指向福建侨龙应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侨龙)。理由:上述技术参数中“远程控制分离式”“高空式”“垂直式”“履带式移动泵站”“可爬35度坡道或楼梯”“无线遥控控制系统”均为福建侨龙专利技术。产品名称和技术参数与福建侨龙官网展示一致,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称一一对应,投诉人在百度网站上搜索只有福建侨龙一家生产此类产品。

  经查,被投诉人1于2018年11月6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购置大排量抽水车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采购清单”中列明项目采购产品清单“500m3/h(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1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1500 m3/h(高空式)、1500 m3/h(垂直式)、3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技术要求为“(一)500 m3/h(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二)1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三)1500 m3/h(高空式)、(四)1500 m3/h(垂直式)、(五)3000 m3/h(垂直式)、(六)3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11月23日,被投诉人1发布了关于本项目的修改澄清公告,将原招标文件需求清单中的“大功率抽水车分类”产品名称“500m3/h(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1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1500 m3/h(高空式)、1500 m3/h(垂直式)、3000 m3/h(垂直式)、3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分别修改为“500m3/h、1000 m3/h、1500 m3/h、1500 m3/h、3000 m3/h、3000 m3/h”,修改后的需求清单分类仅为排水量大小的描述,删除了“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远程控制分离式”“高空式”“垂直式”表述,并且增加备注“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不同工况状态的设备进行投标,如垂直、高空、遥控等”。另查阅福建侨龙官网名称,福建侨龙的相应产品名称为“‘龙吸水’500自吸式小履带全地形远程控制移动泵站、‘龙吸水’1000后单桥3000后双桥远程控制子母大流量排水抢险车、‘龙吸水’1500后双桥式高空供排水抢险车龙吸水、1500后单桥式垂直供排水抢险车龙吸水、3000后双桥式垂直供排水抢险车、‘龙吸水’1000后单桥/3000后双桥远程控制子母大流量排水抢险车”,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清单产品名称“500m3/h、1000 m3/h、1500 m3/h、1500 m3/h、3000 m3/h、3000 m3/h”并非完全一致、一字不差。同时,也未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表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四点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参数(第17-34页)与福建侨龙的产品一一吻合对应。且本项目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通过符合性审查,四家供应商均对招标文件的产品清单分类、技术参数作出了有效响应。因此,投诉人仅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产品名称和具体技术参数设置认定本项目为福建侨龙量身定做、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招标文件中有关首批交货设备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第2、3项诉求认为,招标文件中既规定了“自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天完成供货及验收”,又要求供应商“★(十)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与投标产品一致的设备(六款设备各一台),交付到采购人指定地点,作为首批交货设备,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首批设备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与采购人已签订的合同将自动解除”,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和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规定。投诉人还认为,本采购项目预算6,205万元,采购设备35台,除6台样车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其余的29台需在签订合同后45天完成供货和验收。抽水车工序杂、生产周期至少3个月以上,除非生产厂家提前知道本采购项目、提前运作备货,且目前汛期已过,被投诉人2依然要求如此短暂时间供货,是在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便利。

  1.关于“自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天完成供货及验收”的设备供货期问题。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为2018年10月底由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落实的重要项目,考虑到项目招标前期需求确认、招标过程以及广州市2019年3月雨季汛期等客观因素,被投诉人2要求45个日历天完成供货及验收,是根据实际需求而定。且根据本项目投标情况,四家投标人均承诺可按期供货,也没有证据显示福建侨龙已提前运作备货。因此,招标文件对于该时限的设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也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示供货期限的规定指向特定供应商。

  2.关于“★(十)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与投标产品一致的设备(六款设备各一台),交付到采购人指定地点,作为首批交货设备,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首批设备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与采购人已签订的合同将自动解除”的时间规定问题。被投诉人2答复称“通过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首批设备,可考察中标设备性能与投标时承诺设备是否一致,为后续供货提供验收标准,同时,培训等相关工作可在首批设备到货后立即开展,待全部设备到货后,将有相当数量操作手完成培训,可大大提高该批设备的部署速度”。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6页“采购人需求”中技术要求已经对采购设备的功能要求、适用场合、主要构成、技术要求进行了准确描述,招标文件第50页“技术审查表”第2项关于“所投产品作业及操作演示”规定,“投标人提供所投六款设备的功能及作业操作演示的介绍视频材料,视频必须为实景拍摄,主要应体现投标文件里所描述的主要功能。对所投产品的功能及作业操作性能进行横向对比。投标人需进行现场演示说明,时间不超过15分钟”,该项分值为11分。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该条第三款也规定了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二章采购人需求中已明确有关技术要求,招标文件第50页“技术审查表”第2项规定“所投产品作业及操作演示”环节,评审委员会完全能够在评审环节通过技术参数的响应评审、样品操作演示等合理、公正的方式,考察投标供应商的产品性能水平、择优选取,且评审后的考察有可能改变评审结果。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中“3个工作日内六台设备首批供货”规定具有“考察中标设备性能与投标时承诺设备是否一致”性质,且无法供货将导致丧失中标资格、解除采购合同的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影响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

  三、关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的科学、合理及实用性问题

  投诉人第4项诉求认为,按照本次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设计出来的水泵没有吸程,对许多工况不适用。液压驱动作业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适用,实际操作不方便。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0页“技术评审表”第1项“技术参数及主要性能”中对一般技术参数规定“采购人需求中一般技术参数(▲以外参数)完全满足,得10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此项最高分为10分”。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7-34页技术参数规定,除有5项带▲号参数以外,共有208项技术参数扣分点。按照评审扣分规则,即此208项技术参数中若存在10项不满足,不论10项在技术参数中的重要性程度,该项得分都只能为0分。查阅评标报告,该项技术参数的实际得分情况为“福建侨龙10分、其他三家均为0分”。因此,该项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导致投标供应商对技术参数所满足的程度与实际得分不匹配,不能准确、真实反映投标供应商对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对不完全响应技术参数每一细项的供应商不公平。据此,招标文件该项技术参数设置及评分设置不合理,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第2、3、4项投诉事项成立,且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2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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