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置房中心 穗财采〔20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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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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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采〔2019〕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5号)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

  其中,你单位委托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2018-2019年天河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越秀区、黄埔区城建安置房后续监管事务性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2017年12月发布招标文件,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管理人员配置不得少于以下标准:项目经理1人;项目经理助理6人;保安队长6人;维修主管1人;出纳1人;会计1人。其他人员配置不得少于以下标准:办公人员30人,保安人员30人,维修人员12人”,且在招标文件第23页明确规定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因此,该项目采购文件将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将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2018〕39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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