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建成) 穗财采[20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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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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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采[2019]4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建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22层

  联系人:冯金杰

  电 话:83393482

  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润路333号

  联系人:黄飞

  电话:28866163

  投诉人建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加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服务资格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8-1569)政府采购招标后,认为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设定不合理,形成限制了合法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提出公开所有招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认为中标供应商中有5家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小微企业承诺函谋取中标,要求重新评审,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受理后,本机关审阅了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向投诉事项涉及的5家供应商发出投诉书副本,并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函调,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第1项投诉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点-第(六)小点-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60万不合理。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000万元,采购数量为15家,平均每个单位的预算为400万元,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不高于4万元。交易中心认为该质疑事项属于采购文件中投标保证金设置问题,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为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8日,投诉人于2018年11月14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已超出了法定的质疑期不予受理。

  经查,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为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8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是2018年10月18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于2018年11月14日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确已超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法定的质疑期限,交易中心不受理投诉人的质疑并未违反上述规定。

  为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对采购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进行了审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点第(六)小点-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60万元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规定,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退还,并无证据显示影响或限制了投标人的权益,且该项目采购15家供应商,开标之前潜在投标供应商的数量不确定,投诉人以采购供应商的数量来推算出每个投标供应商预算4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要求公开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问题

  投诉人第3项投诉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0号)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招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市〔2015〕5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粤建规范〔2018〕6号)第二点‘投标文件公开’第二款‘公开的时限和方式中’规定,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和招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二章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均未规定应当公开供应商投标文件。因此,投诉人要求公开所有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5家中标供应商的小微企业认定问题

  投诉人第2项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广州金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了虚假小微企业承诺函谋取中标。本机关向上诉公司送达投诉书副本后,期间收到了上述5家供应商提供的其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中小企业证明函,函件皆证明以上企业为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本机关2018年12月21日向上述5家供应商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函调,要求相关管理部门明确:1.上述企业所属行业;2.是否为其所属行业的小微企业;3.认定总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资产、营业收入是否应合并统计。2019年1月18日本机关相关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函。结合调查情况,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投诉人自称查实该公司有146人,应为中型以上企业。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复函称,根据吉光公司提供的盖有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该局确于2018年11月20日为该公司出具了小型企业证明。因此,投诉人此点投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广州金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投诉人自称查实该公司有159人,应为中型以上企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复函,该局于2018年11月22日认定了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证明。在收到本机关函调后,该局经现场核查,确认未发现该公司存有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要求的情况。因此,投诉人此点投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投诉人称该公司网页上描述公司员工600人,各类注册工程师超过200人次,工程师以上职称超过300人,为中型以上企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复函,该局于2018年12月20日认定了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证明。在收到本机关函调后,该局经现场核查,确认未发现该公司存有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要求的情况。因此,投诉人此点投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关于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投诉人称该公司在册且购买社保人员超过100人,应为中型以上企业。根据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复函,该公司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该委确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认定证明。收到本机关调查函后,该委于2019年1月4日再次与该公司确认,该公司在多个省市均有分公司,但该公司2018年11月向该委提交的材料并未包含其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资产、营业收入,该委已将其开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收回。因此,投诉人此点投诉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五)关于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投诉人称,该公司网页上描述其员工112人,应为中型以上企业。根据广州市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该局认定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因此,投诉人此点投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鉴于:

  1.投诉人的第1、3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

  2.投诉人第2项投诉事项中对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友公司)的投诉成立,对其余4家中标供应商的投诉不成立。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确曾向北京建友公司开具了“小型企业认定证明”,因此,并无证据显示北京建友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提出北京建友公司中标无效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鉴于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再次确认并收回之前其开具给北京建友公司“小型企业认定证明”,北京建友公司作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价格优惠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本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要求被投诉人组织该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于1月21日书面告知投诉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原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28日一致认定北京建友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不享受6%价格扣除,经取消该公司享受的价格优惠后,其得分由91.68变更为91.2,排名仍为第8,其他中标供应商得分及排名不变。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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