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量) 穗财采[20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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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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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采〔2019〕4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6号6、7楼

  联系人:钟丽丽

  电话:020-38686029

  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润路333号

  联系人:黄飞

  电话:020-28866163

  投诉人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加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服务资格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8-1569)政府采购招标后,认为部分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与其事实情况不符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人认为,根据启信宝网站上查询的信息显示中标供应商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7家中标企业不属于中小微企业,认为上述7家供应商涉嫌提供了与其事实情况不符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并认为上述企业自身提供的关于中小微企业的情况说明函,不是有权部门作出的认定,不能对抗启信宝的查询信息。

  本机关受理后,审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向采购活动的相关当事人发出7份投诉书副本。同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本机关向上述7家供应商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函调,要求相关管理部门明确:1.上述企业所属行业;2.是否为其所属行业的小微企业;3.认定总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资产、营业收入是否应合并统计。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大连市西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称,该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相关规定,该局确于2018年3月27日认定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投诉人仅以启信宝网站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二、关于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广州市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称,该局认定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投诉人仅以启信宝网站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三、关于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复函称,该公司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该委确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认定证明。收到本机关调查函后,该委于2019年1月4日再次与该公司确认,该公司在多个省市均有分公司,但该公司2018年11月向该委提交的材料并未包含其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资产、营业收入,该委已将其开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收回。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复函称,该局于2018年12月20日认定了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证明。在收到本机关函调后,该局经现场核查,确认未发现该公司存有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要求的情况。投诉人仅以启信宝网站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五、关于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复函称,该局确于2018年11月20日为该公司出具了小型企业证明。投诉人仅以启信宝网站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六、关于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复函称,根据吉光公司提供的盖有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该局确于2018年11月20日为该公司出具了小型企业证明。投诉人仅以启信宝网站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七、关于广州金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复函称,该局于2018年11月22日认定了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证明。在收到本机关函调后,该局经现场核查,确认未发现该公司存有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要求的情况。投诉人仅以启信宝网站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鉴于:

  1.投诉人第1、2、4、5、6、7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2.投诉人第3投诉事项成立。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确曾向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友公司)开具了“小型企业认定证明”,因此,并无证据显示北京建友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提出的中标无效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鉴于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否定并收回之前其开具给北京建友公司“小型企业认定证明”,其作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价格优惠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本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要求被投诉人组织该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于1月21日书面告知投诉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原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28日一致认定北京建友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不享受6%价格扣除,经取消该公司享受的价格优惠后,其得分由91.68变更为91.2,排名仍为第8,其他中标供应商得分及排名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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