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健桥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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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8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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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健桥惠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4日本机关收到群众来信,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公安局被监管人员食堂肉类副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SHG201900314,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时,存在提供虚假人员证件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要求本机关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项目于2019年11月21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你公司综合评分排名第三名,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200万元。项目招标文件第41页“技术评审表”中第2项评审内容“配送服务团队和方案”的第2项评分细则为“配送团队成员应当具备健康证:全部都有的得4分,80%以上都有的得2分,低于80%的不得分。注: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复印件”。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服务团队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其中包括四人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份证明上载明体检单位为“郁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

  本机关向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四人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体检单位郁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核实4份健康证明的真实性。郁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回函称,上述四人2019年5月均未在该中心进行过健康体检和办理《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且该中心当时核发的健康证明与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四人健康证明的式样不一致。因此,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四人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为虚假材料,且上述材料影响技术评分评审。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函核实情况,你公司未能合理解释。据此,你公司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2020年7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2020〕55号),告知你公司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截至2020年8月19日未收到你公司相关说明及申请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五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60,000元,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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