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金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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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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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扬教育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对你公司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了你公司代理的“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9年园林工程施工实训室建设购置项目(重招)”(项目编号:GDJY19122804HG019B)和“广州航海学院海事管理与法律技能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DJY19120107HG037)等两个项目。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9年园林工程施工实训室建设购置项目(重招)”于2019年10月7日签订采购合同,2019年11月11日退还中标供应商保证金;“广州航海学院海事管理与法律技能实验室建设项目”于2019年9月4日签订采购合同,2019年11月15日退还中标供应商保证金。上述两个项目均未按规定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至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我市自2019年8月9日起开始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今后,你公司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依法合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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