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道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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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29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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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2020年12月9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单位的“预制装配式钢—混组合结构桥梁研究”(项目编号:GYZFCG2019-0015)、“2019年广州市拥堵路段(节点)交通改善及治理方案研究”(项目编号:440100-201907-105739-0002)等两个项目。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的问题

  (一)采购文件技术评分评审标准设置区间分。“预制装配式钢—混组合结构桥梁研究”采购文件中技术评分细则列明“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对项目研究现状认识全面、深刻的,得10分;对项目背景有较好的了解,对项目研究现状有较好的认识,得8~9分;对项目背景基本了解,对项目现状有基本的认识,得6~7分;不了解项目背景,对项目研究现状认识偏差的,得0~2分”等,分值设置存在区间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中将连续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将企业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分因素。“2019年广州市拥堵路段(节点)交通改善及治理方案研究”采购文件中商务评分细则“合同信誉良好,具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证书连续12年以上的得分,连续9~12年的1分,连续8年或以下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结合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反馈意见并区分你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我局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二、政府采购合同未及时公告及备案

  《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预制装配式钢—混组合结构桥梁研究合同》2019年6月20日签订合同,2019年7月17日公告和备案合同。《2019年广州市拥堵路段(节点)交通改善及治理方案研究合同》2019年8月9日签订合同,公告和备案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上述两项目均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7个工作日内备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情况报送我局。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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