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粤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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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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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廉(广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广州市臭氧污染研究及控制措施专项工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LFG200450)等五个项目,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提醒专家按规定进行评审

  在“广州市臭氧污染研究及控制措施专项工作采购项目”(子包2、3)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不细致,未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况。在“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入境人员交通服务保障项目”、“广州市臭氧污染研究及控制措施专项工作采购项目”(子包4)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大楼标识系统制作项目”评审客观分过程中,均出现一位专家报出分数,其他专家按照其报分进行填写的情况。你公司未尽提醒义务,对评审现场管理不到位,且未见对专家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反馈,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相关规定。

  二、未严格处理专家补抽的相关工作

  在“广州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建设项目”评审过程中,补抽专家签到时间为16:15,你公司人员确认时间为14:40,你公司现场工作人员未严格处理专家补抽的相关工作。不符合《关于启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系统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4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切实履行评审组织职责,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化水平。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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