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廉)

  • 听全文
  • 2021-11-03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 分享到
  • -

  当事人名称:粤廉(广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4EW82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3号3楼C区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本单位于2021年8月31日检查了你单位2020 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抽查了你单位2020年度代理的“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入境人员交通服务保障 项目”(项目编号:YLFC201127)和“广州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建设项目”(项目编号:YLFG200574)两个项目。经检查,你单位上述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评审因素设置未细化量化的不合法问题:

  一、“广州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响应性评审表将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对项目熟悉了解程度” “思路和技术路线”“相关数据来源的合理性及科学性”进行横向对比进行评分。

  二、“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入境人员交通服务保障项目”磋商文件将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的车辆和人员数量进行横向对比,按排名进行评分。评审应基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的响应、符合情况结合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

  上述根据供应商之间的投标(响应)文件横向对比进行评分的评分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