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宏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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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09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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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黄埔区财政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石门公园景观林抚育项目”(项目编号:HMZC2020003),现移交我局处理。根据黄埔区财政局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第三项“1.投标人参加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获得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企业荣誉证书3分,没有不得分”,招标文件未明确该证书是否必须体现为《优秀企业荣誉证》以及认定优秀企业荣誉证书的标准和证明材料。“优秀企业荣誉证书”的评审因素设置模糊、不科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公示。2020年8月19日签订合同,2020年9月3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合同公告,未按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点第(四)7条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成交公告。2020年7月23日发布成交公告,2020年7月27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四、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妥善保存。开评标活动全程有录像,但无录音,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今后,你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化水平。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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