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诉人:上海洼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马尾山路179弄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珍
委托代理人:孟晶晶
被投诉人1: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5楼
被投诉人2:广州市公用事业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62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八街6号院4号楼2
单元302
投诉人上海洼达实业有限公司就广州公用技师学院服务系专业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1210-2241YDZB4638)合同包一(以下简称 本项目)的采购事项,于2022年5月10日公告采购结果,2022年5月12日向代理机构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质疑,2022年5月2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初步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称:
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的标的为“智能搬运机器人、无线RF手持终端、机器人自动充电及控制设备、智能拣选站台”,中标供应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函件内容显示其投标产品均为其制造。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营业范围和主营业务不包含硬件产品的生产,且很多硬件设备的参数不是其能做到的。
2.本项目采购的“器人自动充电及控制设备”,包括三个独立的设备“充电设备、自动控制器、配套强弱电布线安装调试”,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列明以上标的的具体信息。
3.本项目采购的“智能拣选站台”的配套设备包括独立的“工控机、触摸屏、工业级无线AP”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列明以上标的的具体信息。
4.本项目是广州市公用事业技师学院的“公用技师学院服务系专业建设项目(二次)”,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写的“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的“公用技师学院服务系专业建设项目(二次)”,该声明函中单位名称错误,应当认定为实质性内容错误,认定该声明无效。
5.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打分不公,存在故意帮助中标供应商中标的嫌疑。
6.广州天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数理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标供应商三者存在极大的围标串标嫌疑。
投诉人请求:
1.审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的制造商是否为其本身,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存在虚假骗标的行为。
2.责令中标供应商提供其是制造商的证据。
3.责令中标供应商提供“智能搬运机器人”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
4.责令中标供应商提供“机器人自动充电及控制设备”有关设备的有效节能证书。
5.审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实质性错误,认定其无效,废除中标资格。
6.审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是否为业内知名品牌、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为制造商本人。
7.审查相关三家供应商的围标串标行为。
8.审查相关三家供应商的技术评分记录,并调查合理说明分值相同的原因。
9.重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记录并予以公开,投诉人完全符合商务评审自查表得分低于中标人。
10.对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废除其中标资格。
11.对违反公平、公正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法律规定报监管部门给予严格处罚。
采购人称:
本项目采购预算92.8万元,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界定标准,属于学院自行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按照《广州市公用事业技师学院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采购,委托了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代为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称:
本项目采购预算92.8万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以及《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0年版)》第三条,本项目属于学校自行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分散类采购项目。秉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代理机构于2022年4月15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公告并接受供应商报名。2022年5月6日投标截止,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5月10日根据采购人意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购预算92.8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4月15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5月10日发布中标公告。5月16日投诉人提出质疑,5月23日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答复质疑、5月24日快递寄出质疑复函,投诉人6月21日提起投诉。
项目采购内容为智能仓储与分拣实训室建设,包括智能搬运机器人、无线RF手持终端、机器人自动充电及控制设备、智能拣选站台、存储货架、实训工位、《智慧仓储实施部署》课程资源等内容,不在《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穗财采〔2021〕2号)规定的广州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分散类采购项目。经调取核对《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部门预算的批复》(穗财社〔2022〕9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为92.8万元,未达到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制定的《广州市公用事业技师学院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学院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组织实施,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网上竞价或学院采购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十四条规定,学院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室的监督,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招标文件第27页列明“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在向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中列明“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该采购项目不属于纳入广州市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分散类采购项目,由于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第一大点第(三)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该采购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采购人应根据《广州市公用事业技师学院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进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活动。本项目采购活动出于公开公正目的,参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尊重。但是,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指引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相关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有关规定。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已予以纠正。
综上,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招标文件指引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表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另行处理。
由于该项目依法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因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以支持。投诉人如对该项目的异议、诉求,可向采购人的纪检监察室或其上级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