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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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28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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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姓名:郭睿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360102*********318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收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反映你通过利诱、贿赂等手段伙同其他评标专家帮助某供应商在采购项目中中标并从中获利,要求本机关查实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你的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经调查,你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申请书》中填报的工作单位名称为“广东省青少年素质拓展研究会”。经向广东警官学院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你自2004年8月至今的工作单位为广东警官学院,自2004年8月至今的参保单位仅为广东警官学院。你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申请书》中填报的工作单位名称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情形。

  二、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

  (一)你于2018年1月30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评审专家参与了“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白云山景区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7-1817)的评审工作。经查阅该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你通过指示《开标记录表》、做手势及语言等方式对该项目其他评审专家暗示特定投标供应商,属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的情形。

  (二)你于2018年5月24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评审专家参与了“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保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8-0454)的评审工作。经查阅该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并结合本机关向你和该项目其他评审专家的询问情况,你通过指示《开标记录表》、做手势及语言等方式对该项目其他评审专家暗示特定投标供应商,属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的情形。

  (三)你于2018年7月3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评审专家参与了“广州市第二中学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8-0746)的评审工作。经查阅该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你向该项目采购人代表询问采购意向,通过指示《开标记录表》的方式对该项目其他评审专家暗示特定投标供应商,属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和征询采购人倾向性意见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协助调查相关情况的复函》、三个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开标记录表》《询问笔录》《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申请书》《关于我院郭睿老师相关情况的复函》和《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协助核实社保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实。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7月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寄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对于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处罚,依法报广东省财政厅按照财库〔2016〕198号相关规定对你予以解聘。

  对于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五条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十条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鉴于你的该项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本机关决定对你的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你对涉事三个项目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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