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英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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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9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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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名称: 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058936717Y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523号201房

  本机关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中发现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办公室“2022年度广州市流溪河干流管理范围、广州市‘两涌一河’(广州部分)堤防管理范围巡查保护项目(二次)(项目编号:CMJLCG-2021-GZ062)包号:子包 1、子包 2”采购项目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该项目于 2021 年12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 2022 年1月21日开标,1月2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你公司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被推荐为该项目子包2的中标供应商,子包2的预算金额为3,558,069.68元。参与该项目供应商投诉你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谋取中标,并提供你公司在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涉案项目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证据。

  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表述:本项目包含3个子项目,子项目2为流溪河干流管理范围从化和花都区区段巡查保护,服务内容包括堤防巡查保护、水质巡查保护。采购文件第4页、第8页中明确项目行业划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第5页明确要求“本项目所有子项目均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的所有子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政策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请投标人自行查阅《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与本项目的所有子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标准规定”。第42页《资格性审查表》将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审查内容。招标文件标明本项目划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你公司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为:参加本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声明从业人数为285人,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型企业。你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同时声明了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你公司在投诉答复中称: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并不执行价格优惠,你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未恶意谋取特殊竞争优势,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2.本项目为堤防管理范围巡查项目,巡查保护服务范围包括堤防巡查保护、水质巡查保护,根据《关于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公告》(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7号),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该项分类下,也有“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因此,你公司在投标中以“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所有子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政策划分标准”中的“对应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基于此判断自身属于中小企业,主观上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恶意。

  经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三点中关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表述为“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本项目采购服务的范围包括堤防巡查保护和水质巡查保护。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第四条第(十六)项规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经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调查你公司2021年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参保明细表等情况,社保中心明确你公司2021年1月至12月的在职人员缴费如下:1476、1499、1527、1636、1676、1679、1633、1603、1550、1574、1547、1536(单位:人)。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去函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你公司是否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函明确:对于已经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四上”企业,所属行业应以统计部门确定的行业为准。中英保公司已纳统,属于规上服务业,从业人员为300人以上但资产总额低于12亿元,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另你公司2022年1月在参加广州市帽峰山景区安保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中声明你公司从业人员4065人。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说明、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原评委会复核意见和质疑答复函,以及本机关向社保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函和复函、你公司在帽峰山景区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9月14日本机关依法组织了听证。你公司在听证会上不否认上述事实,认为你公司主观上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恶意,是对于文件的解读存在失误,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的诉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已认定你公司属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四上”企业,所属行业应以统计部门确定的行业为准,你公司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并非“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小企业,因此,你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采购标的所对应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型企业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次,你公司声明从业人员数量为285人(注:从业人员未超过300人)与社保部门认定的人数以及你公司在其他采购项目中的声明人数差异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结合调查取证情况,在事实认定方面,你公司已经构成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事实,属于在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另,你公司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处罚情形,亦不符合《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粤财规〔2022〕7 号)减免情形,你公司提出减免处罚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应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

  2022年11月28日,本机关根据你公司在其他采购项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财罚〔2022〕11 号)。结合本项目情况,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五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项目的采购金额(人民币3,558,069.68元)千分之七的罚款计24,906.49元,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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