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弘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单位2021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了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2021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监测—监测井及地下水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编号:GZHY21HJ01A0004,以下简称“监测井及地下水自动监测站建设”)等五个项目,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评审工作开始前未将评委手机统一收缴管理
“监测井及地下水自动监测站建设” 项目评标开始后,评审人员仍拿着手机,未提前上缴。
二、专家签到时间有更改未再次签名确认
“监测井及地下水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专家原签到时间为16:25,后更改为16:20,更改后未在更改处再次签名确认。
三、现场演示签到表演示时间错误
“监测井及地下水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现场演示签到表中,其中一投标人现场演示时间为17:49-16:00。
上述事项一至三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布置开展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评价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22〕47号)、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化水平。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