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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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08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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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富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单位2021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了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项工作(2021-2023年)”(项目编号:FH2020-017,以下简称“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管理工作”)等五个项目,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招标文件未按相关规定设立验收条件

  “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管理工作”“广园路(禹东西-环市西路)道路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项目(2021-2022年)”(项目编号:FH2021-007,以下简称“广园路道路检测项目”)、“2021年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分类管控及管理成效综合评估”(项目编号:FH2021-004)和“森林公园日常绿化养护经费”(项目编号:FHZFCG-2021001,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绿化养护经费”)四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未标明验收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项第(四)点的规定。

  二、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广园路道路检测项目”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

  (一)评审过程录音录像材料缺失,评审录像不连续,不完整。

  “森林公园绿化养护经费”评审录像不连续,不完整。上述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广园路道路检测项目”提供的录像视频未看到开标和唱标过程,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评审人员资料带离现场。

  “今冬明春绿化造林专项行动苗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H2021-003)评审现场评审人员使用手机拍摄文件资料,将资料带离现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布置开展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评价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22〕47 号)、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化水平。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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