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流溪河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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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1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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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中心(原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起对你单位(原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21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未明确代理期限

 “2022年度广州市流溪河及白坭河流域污染源网格化查控项目”(项目编号:GDHWJL20211018)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未明确代理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采购合同未按规定设立验收条件

 “2022年度广州市流溪河堤防工程、广州市‘两涌一河’堤防工程(广州部分)维修养护勘测设计项目”(项目编号:440101-2021-26874)采购合同未按规定设立验收条件,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项第(四)点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依法做好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编制工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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