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 听全文
  • 2024-01-26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 分享到
  • -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起对你单位政府采购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22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未明确代理期限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被服布草洗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724-2201D09N0037,以下简称“洗涤服务项目”)、“驻场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09-2241GZG31080,以下简称“设备维保项目”)、“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2022年—2024年餐饮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09-2241GZG31181,以下简称“餐饮服务项目”)、“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2023-2024年五院区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项目编号:GZZJ-ZG-2022653,以下简称“污水处理站运营”)和“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输液工作站(一拖八)等3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LF0122GZ07ZC58,以下简称“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五个项目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未明确代理期限。“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五院区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2-3180,以下简称“保洁服务项目”)、“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外送检验项目(一)”(项目编号:CZ2022-8156,以下简称“外送检验项目”)、“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五院区机电运维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CZ2022-8154,以下简称“机电运维项目”)和“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2022-2024年办公日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2-8170,以下简称“日用品采购项目”)四个项目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未列明签订时间,无法明确代理服务的起始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按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日用品采购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时间为2022年8月18日,签订合同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组一发出中标通知书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签订合同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包组二、包组三发出中标通知书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签订合同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以上两个项目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

  “洗涤服务项目”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3月11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3月15日;“设备维保项目”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8月21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8月25日;“污水处理站运营”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1月16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2月17日;“保洁服务项目”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5月31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6月7日;“外送检验项目”包组一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11月9日,合同公告日为2023年3月1日;包组二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11月9日,合同公告日为2023年3月1日;包组三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11月9日,合同公告日为2023年2月22日;包组四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11月9日,合同公告日为2023年2月28日;“机电运维项目”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9月27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11月4日;“日用品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9月22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12月30日。以上七个项目未按规定在合同签订两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四、公务用车加油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在云平台签订采购协议

  2022年公务用车加油费1,204,352.85元,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在云平台签订采购协议,不符合《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穗财采〔2021〕12号)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6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