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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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30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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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18〕177号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我局组织对纳入2017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347家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经过自评、初评、反馈、复核、公示等程序,确定了评价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定情况

经评定,347家企业中,除49家企业因关闭、搬迁、转型、全年停产等原因不参与评价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11家,占参评企业的3.7%;“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13家,占4.4%;“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241家,占80.8%;“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33家,占11.1%。参评企业整体环境信用状况较好,具体评价结果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请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及各区环保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归属,将评价结果转送所属企业,并按照《通知》要求,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进行失信惩戒,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进行守信激励,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改善环境行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二)指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根据《通知》及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947号)有关规定,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6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有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我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通过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管企业由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分别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和监测报告,区管企业由区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上述材料均通过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提交,并同步报送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三)加强环保诚信企业培育。此次评价中,共有一般指标评价满100分但无绿色附加分的“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8家,分别为白云区3家,花都区2家,黄埔区、从化区、增城区各1家。请相关区环保部门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绿色附加指标相关工作,努力推动企业向“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发展。


附件:2017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docx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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