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质监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文件目录清单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项目制定等级 | 经费归口 | 是否涉企收费 | 收费标准及备注说明 | 批准收费文件依据 | 收费文号 | 执收单位 | |
1 | 一、计量器具检定费 | 中央 | 市级收入、通过非税系统上缴市国库 | 涉企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6]361号),从2016年4月1日起涉企免收费。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降低LPG液态加气枪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 粤价[2004]43号 粤价函[2009]450号 粤价函[2011]250号 粤价函[2008]281号 | 市质监系统所属计量检定机构 |
1.长度计量器具 | |||||||||
2.电磁计量器具 | |||||||||
3.光学计量器具 | |||||||||
4.力学计量器具 | |||||||||
5.热工计量器具 | |||||||||
6.声学计量器具 | |||||||||
7.无线电计量器具 | |||||||||
8.电离辐射计量器具 | |||||||||
9.时间频率计量器具 | |||||||||
10.物理化学计量器具 | |||||||||
11.专业计量器具 (海洋、气象、纺织、矿山、纤维) | |||||||||
2 |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中央 | 市级收入、通过非税系统上缴市国库 | 涉企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6]361号),从2016年4月1日起涉企免收费。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质监局《关于下发新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粤价[2002]170号, 粤价函[2005]217号 | 市质监系统所属技术机构 |
(一)农、林、牧、渔业产品类 | |||||||||
(二)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类 | |||||||||
(三)水、土壤类 | |||||||||
(四)加工食品、饮料、烟草加工品和饲料类 | |||||||||
(五)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及其缝纫品,鞋帽、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类 | |||||||||
(六)木材及家具类 | |||||||||
(七)纸制品、印刷品及文体用品类 | |||||||||
(八)石油制品、焦炭及煤制品类 | |||||||||
(九)化工产品类 | |||||||||
(十)橡胶、塑料制品类 | |||||||||
(十一)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类 | |||||||||
(十二)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类 | |||||||||
(十三)金属制品类 | |||||||||
(十四)机械制品类 | |||||||||
(十五)交通运输设备类 | |||||||||
(十六)电器机械及器材类 | |||||||||
(十七)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类 | |||||||||
(十八)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类 | |||||||||
(十九)工艺美术品、古玩及珍藏品类 | |||||||||
(二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类 | |||||||||
(二十一)其它 | |||||||||
3 |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中央 | 市级收入、通过非税系统上缴市国库 | 涉企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1、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福利养老院开展检验检测,按本标准的50%收费。 2、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6]361号),从2016年4月1日起涉企免收费。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 粤价函[2008]566号 | 市质监系统所属技术机构 |
1.锅炉检验 | |||||||||
2.压力容器检验 | |||||||||
3.电梯检验 | |||||||||
4.起重机类检验 | 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 粤价函[2005]671号 | |||||||
5.无损检测 | |||||||||
6.水质检测 | |||||||||
7.安全阀定压铅封 | |||||||||
8.医用氧舱定期检验 | 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 粤价函[2011]249号 | |||||||
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检验及压力管道安装检验和定期检验 | |||||||||
10.游乐设施 | |||||||||
11.液压(气动)系统检验 | |||||||||
4 | 四、食品卫生检验费 | 中央 | 市级收入、通过非税系统上缴市国库 | 涉企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6]361号),从2016年4月1日起涉企免收费。 | 省物价局《关于食品卫生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 粤价函[2006]402号 | 市质监系统所属技术机构 |
食品卫生检验收费 | 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粤价函[2001]2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