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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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29
  •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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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3〕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

  经研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延用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有关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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