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时间:2017年1月24日—2017年2月6日)
单位名称:广州市荔湾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33号
本机关于2015年7月10日起,依法对你单位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收费项目已取消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违法收费行为,具体表现为:
你单位按照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169号)和《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的规定,在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预收了466人次或企业2015年1月1日后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10元/人,共计收取35660元。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及相关凭证、票据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单位对证据已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收费项目已取消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违法收费行为。
你单位现已为11人次或企业办理了退款手续,已退款1250元,应退未退金额为34410元。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收费行为无主观故意,在自查自报阶段如实进行了填报,并退还了部分预收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主动消除、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收费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应退未退或逾期未退还的违法收费所得金额3441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机关发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将上述款项34410元如数汇入广州市财政代收款专户,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送广州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备查。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