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委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规定,印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8〕207号),就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审批事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民办中小学的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的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审批由区教育部门审核送区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的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审批继续按原有权限管理。
三、放开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和民办高中收费,是价格改革的方向,但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按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