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收费问题的函》(穗安监函〔2016〕4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上述培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因此,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开展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符合财规〔2000〕47号关于法定培训的规定,属于强制性培训,其收费应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有关规定,即一般理论性培训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3元,理论技能性培训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可以自主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因此,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开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培训,属于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开展的培训,按非强制性培训管理,收费标准由培训单位按实际成本自行制定并做好收费公示。非强制性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取费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