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含涉企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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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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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含涉企收费项目)

20177月更新稿)

 

收费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文号

备注

 

国规部门

1

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第150号令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2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 财预[2002]584号,国土资源部53号令,粤府[2008]100

 

 

3

*土地复垦费

 

 

 

4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5

*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粤发改价格[2016]858

根据穗价[2012]55号,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停征此项收费。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免征。

 

 

*住房交易手续费(住房转让手续费)

计价格〔2002121号、粤价〔2002108号、穗价〔200297号、穗财综〔201093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粤发改价格[2014]843、粤府办[2015]42号、发改价格[2015]2136

 

删除。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取消。

住建部门

6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

根据穗价[2012]55号,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停征此项收费。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1)临时占用费(2)挖掘修复费

粤价[1996]104号,粤建[1997]33号,粤建[1997]098

 

 

民防部门

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粤府办[1996]79号、计价格[2000]474号、 粤价[2000]157号、粤人防[2010]23号、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穗价函[2011]725号、穗财综[2014]126号、穗财综[2014]195  

 

 

林业园林部门

9

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穗价[2000]77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10

恢复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穗价[2000]77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森林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19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穗财综〔2014126号、穗财综[2014]195

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免征。

停征。根据粤财预[2015]465号,已停征。

水务部门

11

*水资源费

价费字[1992]181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粤财综[2009]4号、粤价[2009]62

 

 

12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粤价函[2000]160号、穗价函[2000]120号、

粤发改发电[2014]34

根据穗价[2012]55号,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停征此项收费。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

省正在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目前暂未征收,待政策明确后再征收。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14

*城镇污水处理费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预[2009]79号、财税[2014]151

 

 

工信部门

15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粤价[2004]25号、发改价格[2013]2396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仲裁委

16

*仲裁收费

1)案件受理(2)案件处理

国函[1988]89号、国办发[1995]44号、粤府办[1995]98号、财综[2010]19号、粤价函[2010]1074

 

 

质监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

粤价函[2005]217号、发改价格[2008]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停征。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停征。

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11]249号、

粤价函[2005]671号、粤发改价格[2014]4206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计量收费

发改价格[2008]74号、粤价[2004]43号、粤价函[2014]75号、财税[2014]101

根据穗财综[2012]194号,部分计量收费项目201311日至20151231日免征。根据财税[2014]101号,部分计量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停征。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停征。

外事部门

18

*认证费(含加急)

计价格[1999]466号、穗价[2011]37

 

 

19

*签证费:(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国家机关)(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计价格[1999]466号、粤价函[2001]41号、粤价函[1995]216

 

 

卫计部门

 

卫生监测费(卫生检测费)

价费字[1992]3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

根据穗财综[2012]194号,201311日至20151231日,停征该项收费。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停征。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停征。

 

*预防性体检费

价费字〔19923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

 

删除。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取消。

20

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令第357号、财规[2000]29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2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08]3295

 

 

22

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

粤价函[2004]67

 

 

23

预防接种劳务费

价费字〔19923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价费字[1992]314号、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停征。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停征。

24

医疗事故鉴定费

价费字[1992]3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粤价函[2004]423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25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粤价函[2003]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农业部门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3)登记证(4)驾驶证(5)安全技术检验(6)驾驶许可考试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11]104

根据穗价[2012]55号,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停征此项收费。

免征。根据财税[2016]42号,自201651日起免征。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粤价[2005]127号、财综[2012]97

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免征。

删除。根据财综[2012]97号,自201311日起取消。

 

26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粤价[2005]127

 

 

 

(农业)检验检测费(含原免征至2015年的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0]2363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粤价[2002]170号、粤价函[2000]220号、粤价函[2002]463号、粤价函[2005]217号、粤价函[2013]603号、粤农[2002]298

根据穗财综[2012]194号,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从201311日至20151231日,停征该项收费。根据穗价[2012]55号,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停征此项收费。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停征。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停征。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发改价格[2011]2021号、粤价〔2011259号、穗价〔201252

根据穗价[2012]55号,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停征此项收费。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免征。

停征。根据粤财预[2015]465号,已停征。

食药监部门

 

GSP认证费

 

发改价格[2004]59号、粤价[2004]251号、穗财综[2012]194、粤发改发电[2014]34

根据穗财综[2012]194号,201311日起至20151231日止,停征此项收费。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停征。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停征。

 

药品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3]213、粤发改发电[2014]34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停征。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停征。

知识产权部门

27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粤价函[2002]24号 发改价格[2009]364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环保部门

28

*排污费

国务院令第369号、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令第31号、粤价[2003]166号、粤价[2013]102

 

 

 

环境监测服务费

价费字[1992]178号、粤价函[1996]64、粤发改发电[2014]34

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免征。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删除。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取消。

交通部门

29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条例》,财预[2009]7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粤价[2000]264号、粤府函[2001]378 

 

 

30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粤价函[2004]506

根据粤价[2013]183号,对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免征。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民政部门

31

殡葬收费(1)遗体接运(2)遗体火化

3)骨灰保存

粤价〔2011153号,穗价[2013]173

 

 

公安部门

32

养犬管理费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穗公〔2010142

 

 

33

*证照费:(1)外国人证件费(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5)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6)*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7)*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2001]1835号、计价格[2000]293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粤价[2004]332号、粤财综[2012]286号等

 

 

34

居住证工本费(限于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

粤价函[2010]6

 

 

35

非机动车牌证费

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粤价[2013]223

市公安局目前暂停办理此项业务

 

36

外国人签证费

计价格[2003]392号、粤公传发[2006]2690号、公境传[2008]64号、公境传[2013]299号、公传发[2011]470

 

 

37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1992]价费字240,公通字[2000]99,公通字[1996]89

 

 

人社部门

38

*劳动能力鉴定费

粤价函[2010]999号,穗价[2011]3

 

 

39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粤价函[2006]629号,穗价[2006]245 

 

 

40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限于补换领)

粤价函[2003]167号,穗价函[2011]466

首次办理工本费已从201011日停征。

 

安监部门

41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粤价函[2002]13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

粤发改价格〔2016180规定对企业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法院

42

*诉讼费

国务院令481号、粤价函[2008]45

 

 

检察院

 

*案卷材料复制费

粤发改价格[2016]365号、粤价[2011]240号、财税[2016]17

 

停征。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停征。

市各有关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1)检索费(2)复制费(3)邮寄费

穗价[2011]217号、粤价[2011]240

 

停征。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停征。

 

*培训费

 

 

删除。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41日起取消。

43

*考试考务费

发改价格[2003]378号、计价格[2002]1346号、粤价函[2013]1167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粤价〔2013302号等

各部门收取的强制性培训费中,由企业代缴的部分。

 

   *标注为涉企收费项目,目录内容如有变动,以市发改委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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