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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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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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有关促进“双创”工作部署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函〔2015〕144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中心)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4日

    (承办单位:市就业中心,联系电话:83813567)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我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函〔2015〕14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管理。本办法所指的基地应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通过创办创业基地,打造全方位的创业孵化平台,培育和促进更多的城乡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实现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第三条 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我市辖区内兴办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孵化)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等综合创业服务的实体,均可申报我市基地,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基地主要功能和类型

    第四条 基地主要功能

    (一)管理机制。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及规章制度,加强对入驻创业实体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二)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四)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五)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及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六)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七)技术创业服务。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第五条 基地的类型

    基地需在广州地区辖区内注册并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普通高等院校的基地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有健全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团队,有固定的场所,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租用合同明确。具有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消防、通讯、环保等基础配套设施。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综合型基地。具备一定规模,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项目孵化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30家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第三产业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

    (二)农村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亩,入驻经营合作30户以上,带动就业150人以上。主要经营各类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专业合作社,或经营以个人、家庭名义承包种植、养殖创业(孵化)实体。

    (三)创新型基地。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项目30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基地的申报

    凡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单位,每年6月30日前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就业中心”)申报,普通高校向市高校毕业生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高指中心”)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二)基地建设情况报告(3000字左右,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成绩和亮点情况);

    (三)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政府投资的还需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等证明,如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发票、场地使用协议等),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基地管理团队名册(见附件2);

    (六)基地入驻创业(孵化)实体名册(见附件3)

    (七)入驻基地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如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孵化”项目主体或农村型基地,可提供双方相关《孵化协议》、承包章程及与各农户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八)申报单位还应根据《申报表》的相关记分项目逐项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九)提供基地整体外观图2-3张。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复印件的由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第七条 基地的审核认定

    (一)基地的初审。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核并初审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加具初审意见,报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复审。

    (二)基地的复审。市就业中心在每年9月30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加具复审意见后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终审。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后再予复审。

对审核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三)基地的终审和认定。由市人社局组织评审活动并对申报单位进行终审验收,在《申报表》加具终审意见,并将终审合格名单在“广州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认定为“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牌匾,并向社会通报。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将不予认定。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按照省人社厅 “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凡被市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可向市就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到省人社厅部门审批。

第四章  基地的评价管理

    第九条 基地日常评价管理

    基地应定期向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报送相关报表,反映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创业就业相关工作;区就业中心、市高指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基地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将基地情况和相关报表报送给市就业中心。

    第十条 基地的评价

    凡被认定或评价满2个自然年的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须继续办理评价手续。

    (一)主要评价内容

    1.基地管理:基地应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2.服务能力:基地场地面积与可容纳创业实体情况,要求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基地应该签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组织落实创业导师队伍情况;协助在孵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3.孵化效果: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农村型基地除外);提供在孵创业实体的产值情况。

    4.社会贡献: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情况,要求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3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 年年均不少于150个(创新型基地除外);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管理服务措施。

    (二)提供材料

    1.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评价申请表》”,见附件4);

    2.基地经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复印件(核验原件);

    3. 基地入驻创业(孵化)实体名册;

    4.为进驻创业(孵化)实体提供服务及优惠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复印件的由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三)评价流程

    1.基地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的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提交评价材料。

    2.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评价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报市就业中心复审;初审未通过的,由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通知予以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再按程序申请评价。

    3.市就业中心对评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评价申请表》上加具复审意见,报市人社局审批。复审未通过的,退回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通知予以整改,当年度内不予申报。

    4.审批部门对评价资料进行终审,在《评价申请表》加具终审意见,并将终审合格名单在“广州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向社会通报。

    基地评价的具体要求和指南由市就业中心每年下发通知明确。每两年评价合格的,2年内继续保留“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并享受相关扶持补贴。

    (四)建立评价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就业中心、市高指导中心应提请市就业中心,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1.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8. 无故不参加评价的或者评价不通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基地扶持资金补贴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7号)执行。各基地必须遵照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项、讲究效益”的使用原则,对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价修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3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77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doc
2.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团队名册.doc
3.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孵化项目)名册.doc
4.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价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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