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就业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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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1
  •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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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失业人员登记管理

  (一)本市实行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业务统一办理制度,失业登记在成功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时同步办结,均无需另外办理失业登记业务。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市民可选择线上全流程办理,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穗好办”APP等“不见面”渠道申办相关业务。

  (三)我市实施失业登记全城通办,确需到服务大厅现场办事的群众,可就近选择低风险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二、求职服务指引

  (一)失业人员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可以进行岗位信息查询、参加网络招聘会;失业人员可通过“广州公共招聘”微信小程序,使用“摇一摇”功能,立即获取周边职位,实现就近就业。

  (二)失业人员可通过各区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进行岗位查询(含灵活就业岗位),各区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如下:

所属区

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

联系电话

越秀区

81072134

海珠区

海珠就业(公众号)

34380609

荔湾区

荔湾就业(公众号)

81838297

白云区

广州白云就业(公众号)

36342509

天河区

天河就业(公众号)

38486414、87542034

番禺区

番禺就业(公众号)

84692963

黄埔区

广开就业(公众号)

82111271

南沙区

广州南沙就业(小程序)

34689091

从化区

从化人社(公众号)

87966360

花都区

花都人社(公众号)

36928002

增城区

增城就业(小程序)

82751185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我市已发布高校毕业生线上就业创业服务清单(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zgDz4Ffp4uoGtIx3i92YFA)。关注“广州市高指中心”微信公众号,实施就业手续全流程网办,可办理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及报到、档案相关业务(档案提取、开具相关证明)、就业调整改派、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请等业务,无需现场办理。可申领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包括(1)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等。(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就业见习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等。(3)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补贴等。

  (二)搭建“创业会”线上创业服务平台(平台链接:http://cyds.job168.com/),广州市大学生创业展示平台官网设置了“创业大赛”“创业指导”“创业基地”“创业政策”共四大主要功能版块。

  (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年来在42所广州地区高校建立就业创业e站,将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扩展至毕业生离校前,强化部门联动,积极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校内服务站获取国家、省、市相关就业创业政策,享受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一系列服务。

  四、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人员或广东省户籍且常住地在广州市的大龄失业人员(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退役士兵、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广州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广州市户籍属单亲家庭需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人员、广州市户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上十五类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方式:

  1.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劳动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提出认定申请。

  2. 掌上办理。申请人登录“穗好办”APP-- “办事”-- “个人办事”-- “劳动就业专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提出认定申请。

  3. 窗口办理。广州市户籍人员,可到户籍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广东省户籍且常住地在广州市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初审公示、审核认定流程。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之前,对其实施Ⅰ级就业帮扶,提供一次政策宣讲、一次就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的基础援助。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在提供基础援助的基础上,再提供三个以上岗位信息,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相关补贴。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提升就业技能水平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有关我省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可通过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ggfw.gdhrss.gov.cn/YCZG)实名注册后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目前补贴申领业务实现全程网办,无须递交纸质材料。

  如有疑问,可致电各区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受理机构详询(附各区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受理机构信息表)。

序号

区域

受理机构

地址

咨询电话

1

荔湾区

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荔湾区逢源路宝源中约30号3楼303室

81376084

2

花都区

花都区职业技能指导中心

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15号

86857356

3

天河区

天河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天河区软件路13号

37690371

37690372

38486414

38898440

4

增城区

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五楼

82645566

5

越秀区

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越秀区海珠北路69号二楼

81075606

6

黄埔区

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四楼A区

82113266

7

番禺区

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

番禺区市桥街万丰路8号

84825537

8

海珠区

海珠区就业培训中心

海珠区上渡路雅乐街9号

84295641

9

从化区

从化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2号

87971690

10

白云区

白云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

36218980

11

南沙区

1.万顷沙镇受理地点;

2.黄阁镇受理地点;

3.东涌镇受理地点;

4.大岗镇受理地点;

5.榄核镇受理地点;

6.横沥镇受理地点;

7.南沙街受理地点;

8.珠江街受理地点;

9.龙穴街受理地点。

1.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三楼劳动保障中心就业创业培训311室;

2.南沙区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中心;

3.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

4.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

5.南沙区榄核镇民生路47-55号;

6.南沙区横沥镇中环路54-2号;

7.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维稳中心前台;

8.南沙区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珠江人家109室;

9.南沙区龙穴街龙穴路1号之三。

1.84942019

2.84971717

3.84913385

4.39189121

5.84921931

6.84968366

7.84688152

8.84523788

9.84940306

  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补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属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符合条件但未申领过失业补助金的,延长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属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延长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申领方式。失业人员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线上申办失业保险待遇,并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自助办理失业待遇终止业务。

  七、劳动关系纠纷、调解、仲裁指引

  如出现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一)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如何计发。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二是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三是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二)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三)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四)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五)疫情期间当事人如何申请劳动调解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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