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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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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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穗民〔2013324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为做好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的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将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审批权直接下放到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现结合省行政审批改革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审批手续

建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骨灰堂(塔),含骨灰安放地等),由镇(街)殡葬管理部门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向镇(街)人民政府申报,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并经区、县级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申报办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二、殡仪服务站的审批手续

申办殡仪服务站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殡仪服务站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抄送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申办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的,按照《广州市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民〔201059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严禁改变公益性骨灰堂(塔)的性质

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骨灰堂(塔),含骨灰安放地等)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服务的殡葬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为确保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健康、有序发展,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单位可根据投资成本核算,向丧属收取必要的设施成本费和必要的水、电、人工费用。收费标准由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单位按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核算,按照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做好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规划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并符合省、市殡葬服务设施总体规划,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总体规划,做到不缺不滥。要从实际出发,从严审批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得滥批滥建。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抄送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五、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管理

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年度检查制度,制定实施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管理办法。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做好日常事务管理等各项工作。

六、本意见自20139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

20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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