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餐〔2019〕AG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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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22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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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州中学五山校区食堂

  地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5号学生食堂2、3、4层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建平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9年4月2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5号学生食堂2、3、4层的广州中学五山校区食堂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抽检了当事人购买的散装鸡蛋。2019年4月23日编号为S201900352-5a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9年5月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相关证据:

  1.《检验报告》(S201900352-5a),证明被抽检“鸡蛋”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事实。

  2.2019年5月5日《现场笔录》和《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以及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库存等事实。

  3.《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身份。

  4.2019年5月16日《询问笔录》,证明涉案产品采购来源、用途、销售情况、采购数量及价格、销售数量及价格、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事实。

  5.供货商《送货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为广州市黄埔区杜玲红食杂店配送。

  6.《田东钱记鲜蛋养殖有限公司食品质量检验报告》、《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的资质和2019年3月22日鸡蛋为合格产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九)、(十一)、(十三),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四款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其涉案产品货值较低,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并处9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电话:(020)3862366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9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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