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市监药罚〔2019〕00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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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5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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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坤健杂货店(李纯明)

  地址(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小龙村小龙大街1号之11号 邮编:511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440126601257644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纯明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小龙村小龙大街1号之11号的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坤健杂货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经检查从该店内货架上发现有1盒(内含96片)云南白药创可贴,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73016。该店现场不能提供该店地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备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经营的96片云南白药创可贴予以扣押。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云南白药创可贴的销售价是0.25元/片,当事人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云南白药创可贴共1盒(100片),货值金额是2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所经营药品的进货单,其表示进货价不详,根据当事人药品销售价及数量,确认当事人已售出4片云南白药创可贴并取得1元的销售收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所得为1元。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9月9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小龙村小龙大街1号之1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情况。

  2.2019年9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事实等有关情况。

  3.证据提取单1-5,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穗番市监药罚告〔2019〕0002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云南白药创可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不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自由裁量从轻或从重的情形,应予以一般处罚,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罚款倍数定为货值金额的3.6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96片云南白药创可贴;

  二、没收违法所得1元;

  三、罚款9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84636756,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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