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餐字〔2019〕B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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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2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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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雷华(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雷华天津鸡汁包店)

  地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大街46号一楼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雷华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大街46号一楼的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雷华天津鸡汁包店存在着制售面包和自制饮品的行为,该店负责人胡雷华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从事“制售面包和自制饮品”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当事人胡雷华《询问笔录》1份;

  3、当事人胡雷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雷华天津鸡汁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

  6、《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市监餐[2019]B25号)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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